文大僑生看過來 移民署最新規定在台居留相關事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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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規定自97年1月1日生效,共有5點重要事項,包括:僑生畢業後,若曾經休學、延長畢業,不得持畢業證書辦理延長居留至隔年6月底,只能以畢業證書辦理最多3個月的居留時效,以3月31日或9月30日為最終居留期限。而延畢僑生居留證延長,也是以3月31日或9月30日為期限。 選擇休學充電的僑生,居留證延長皆以2個月為期限,所以同樣以3月31日或9月30日最終期限。至於未曾休學或延長畢業之僑生,則可以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單,向居留所在地之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辦理延長居留至隔年6月底。 另外,針對雙主修的僑生,移民署規定,雙主修的學生修習5年不會認定延畢,至於其他學校規定之學位修習年限超過4年者,也不會認定為延畢。但是値得注意的是,以上規定港澳生都不適用,移民署會依申請個案審查。 以上事項若有任何疑問,可以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網站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index_ch_main.asp查詢,或者親自到大恩館10樓國際學生事務組詢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