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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起台北市十類公共場所應定期執行反偷拍偵測
-- 9/1起台北市十類公共場所應定期執行反偷拍偵測
文/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  攝影/賴芳延   【2002/8/30】友善列印
為保障婦女隱私,維護人身權益,臺北市政府將自今(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正式施行「臺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暫行管理辦法」,十月一日起開始抽查;本辦法規定本市公共場所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對場所內男女廁所、浴室、更衣間等類似設施執行反針孔攝影偵測

月至少偵測一次,偵測結果並應做成書面紀錄供主管機關抽查。公共場所業者應依本辦法規定執行反針孔攝影偵測,以免受罰;違反本規定之公共場所,將公布其名稱,以維市民權益;並實施行政指導,促請業者改善,若業者拒不改善,得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或依行政執行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建管處處長劉哲雄指出,臺北市政府市政會議日前通過之「臺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暫行管理辦法」,其中所規範之公共場所包含十類:戲(劇)院、電影院;車站、航空站、捷運站;公共浴室、三溫暖、舞廳;觀光飯店;醫療院所;公園、游泳池、健身中心;體育場;國民小學以上各級學校;政府機關,以及樓地板面積大於五百平方公尺之百貨公司、市場。另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場所,可於指定公告後納入本辦法之管理範疇。市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將不定期查核所轄行業場所。
建管處呼籲,為有效遏止偷拍歪風,保障婦女人身權益,公共場所業者應依本辦法規定執行反針孔攝影偵測,以免受罰;更歡迎業者主動提高偵測頻率,以維護自身商譽。另外,本辦法之相關條文、偵測結果紀錄表等資料已刊登於建管處網站首頁(http://www.dba.tcg.gov.tw),民眾及相關業者若想瞭解本辦法內容,歡迎上網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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