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校園新聞
運動教練納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運動員出路更有保障
文/邱乙芳  攝影/張維倫   【2003/12/9】友善列印
體育室沈主任對運動教練納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其樂觀看法
立法院院會日前三讀通過「國民體育法第13條修正案」,將原條文的專任運動教練任用條例,修正為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此一法案通過,將使專任運動教練取得明確的任用法源依據,未來專任教練之資格,將由體委會訂定外,其他有關專任運動教練聘任、敘薪、退撫、保險等相關事項,皆由教育部納入教育人員予以保障。文大體育室主任沈啟賓認為,這無疑是賦予專任運動教練法源地位,未來運動員的出路將更有保障。

沈主任指出,「教練法制化」的完成將賦予專任運動教練法源地位,開啟運動教練的發展生機,使優秀運動員不再擔心生涯問題,未來即能獲聘進入校園培育選手,全心全意地為國奉獻專長,不要再有類似過去優秀運動員沒有出路、沒有尊嚴、沒有保障的無奈故事上演。

沈主任表示,國家的優秀選手於運動競技場上退休後,常無法發揮專才。優秀的國家選手現能繼續培育成為教練,當然是件值得高興的事。現在經過體育界及立法委員的支持,開創運動員就業管道,將使運動選手無後顧之憂,全力衝刺,在國際競賽中能有優秀的表現,現今國家給予相對保障,對我國運動之發展,有深遠且正面的影響。

沈主任不諱言地指出,由於過去缺乏專業教練任用制度,運動教練大多是委託師大培訓,受的是理論化的知識,較無團隊實戰的經驗與策略。同時運動教練也是項高風險性的工作,往往因比賽的成敗來論英雄,比賽結束教練很有可能也面臨失業,對於體育專才的培育缺乏長遠的規劃。若是依此條文來做亡羊補牢的補救工作,此條文的通過就值得商榷。因此,沈主任表示,條文的通過只是工作的開始,其配套的研訂任用資格、培訓整體性及結構性規劃、運動教練之執行任務、績效管理、考評、獎懲、轉調等,是更為重要的,這樣才能使得運動教練之設置,發揮最大效益。

沈主任指出,文大體育國手如雲,待條文的細節與相關的配套程序完整,並不排除將其選手培育為運動教練。但是教練甄選是需要經過一定的篩選程序,必定要制訂一套優先任用的規範,才能確保專業教練的素質。

點閱人次:3325 影音新聞點閱人次: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