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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場專題演講----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
-- 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簡介
文/方繼德 / 許美雲     【2003/9/19】友善列印
今天下午一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監葉宏安於曉峰紀念館國際會議廳,進行「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的相關報告。葉宏安在報告中指出,為了配合國家施政建設目標、整合政府資源、以及積極導入民間、企業之思維與活力。


依據院頒「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參與各類型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發揮工程專業審議功能,從而達成合理撙節公共工程資源之目標,並使預算編列與工程進度密切配合。

今天下午一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監葉宏安於曉峰紀念館國際會議廳,進行「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的相關報告。葉宏安在報告中指出,為了配合國家施政建設目標、整合政府資源、以及積極導入民間、企業之思維與活力。

在作業注意重點有:主辦機關編列或由主管機關統籌編列所屬個案新興計畫,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之技術顧問服務經費,須以促進民間參與之方式辦理者,依行政院通令。委託有關民間參與部份,應重視及要求有關「市場」及「行銷」之實務契約責任及服務代價。另外,建造費低於新台幣五千萬元的個案新興計畫與工程規模較小計劃期程為二年內之新興工程計畫,可合併數案,一次辦理可行性評估及先期綜合規劃與設計委辦。規模較大或較特殊的新興工程計畫,宜全案委託。

符合公共工程資訊公開及透明化之政策;主管機關於編製年度總預算時,應就公共工程及房屋建築之項目及預算金額,另彙總填具「公共工程及房屋建築經費調查表」函送工程會彙辦。委託規劃設計監造等勞務費用,如遇特殊工程不限於應用百分比法之費率,應依實需之「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並應以「公告固定服務費,不再議減金額」之措施辦理。

中長程施政計畫作業階段之個案新興計畫即考量民間參與之機制。同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係通案立法。新興計畫之規劃設計除了「綠建築」、「建築技術規則」的規定外,應執行「生態工法」與「資源再利用」的內容及工程維護管理永續經營之應用機制。

於委託技術服務契約中應明訂「應依規定就行政院核由工程會發行之標準化施工綱要規範及e化之標單與相關營建物價辦理」,並留意工程會技術資料庫網站的更新資訊。作業於主辦機關提報延續性工程年度計畫預算送主管機關審查時,同時先送工程會預審,隨後主管機關應於所送「公共工程及房屋建築概算表」中,就分年實施計畫加註初評之具體意見,並於附表內註明需提送之資料後,以正本送包括工程會之會審機關作該年度預算額度控管之審議。

公共工程及房屋建築從先期規劃的構想開始,所經歷的審議不少,例如:建築管理有關都市設計審議、綠建築審議、建造執照之審查等,均是工程主辦機關需費心因應的事務。由於不同時段考量審議的重點不一,如教育部的工程審查委員會,近年為計畫之形成及預算額度控管發揮很大的功效;工程會較側重於工程技術與相關建造費之合理性審議。只要未重覆審議內容,理應為有意義之措施。至於如何避免同一內容之重覆審議,除了教育部與工程會及建管有關單位,宜進一步整合分工事宜外,也可以將曾出現過的作品作為範例,俾利主辦機關參考,以收事半功倍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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