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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中心舉辦「個資保護新挑戰 教育機構因應之道」
文/李渼詩  攝影/李渼詩   【2011/5/19】友善列印
由資訊中心主辦的「個資保護新挑戰,教育機構因應之道」19日在曉峰紀念館舉行,今年特別邀請BSI英國標準協會蒲樹盛副總經理蒞校演講。他提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立法目的與精神是規範個人資料之搜集、處理及利用,避免人格權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但很多公務機構會擅用職權要求單位提供個資,常常會造成提供的機構為難,因此,掌握正確法規是相當重要的觀念。


本校吳萬益校長致詞時提到,個人資料提供與否,是學校機構常常要面對的問題,因此,相當感謝蒲樹盛副總經理為本校一、二級主管上一堂很重要的課程,也希望大家重視現今的趨勢與觀念,了解狀況,才有各種靈活應變之道。

蒲樹盛副總經理說,個人資料保護法立法的精神,在於尋求個人資訊隱私權與資料合理流通的利益平衡。據司法官大法官解釋提到,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的權利,但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的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的資訊隱私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的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的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的更正權。

蒲樹盛副總經理強調,由於憲法對於資訊隱私的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可以在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的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的限制。未來新版的個資法通過後,在法律規範的對象從原來醫療、電信、大眾傳播、金融等八大行業擴大至所有公民營機關,將過去不適用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行業,例如網路零售業等,不限行業、自然人、法人或其它團體,全部納入規範。

有關特種個資則採例外處理,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個人資料則不得搜集、處理或利用,但蒲副總經理說,若是法律明文規定,公務機關執行安全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或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它已合法公開的個人資料及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的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而搜集等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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