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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新鮮人專題---學生交通事故處理守則
-- 交通事故處理守則
文/許家豪  攝影/圖片來源/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   【2003/8/11】友善列印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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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Q&A

一、現場處理篇 ↓

【如何處理輕微事故?】
(一)凡遇車輛損毀輕微尚能行駛且無人受傷或死亡的事故,應先將各車四個車角(或輪胎),機車則倒地位置標繪地上後,迅速將車輛移置路邊,不得妨礙交通,以免受罰。
(二)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得不報警處理,惟應將和解條件書面載明,以免事後再生糾紛。
(三)當事人無法自行息事和解者,請立即報警處理,不得逕自離開現場。

【如何處理傷亡事故?】
(一)應儘速救護傷患,將傷者迅速送醬急救。
(二)在肇事地點兩端適當距離處放置明顯標誌,保護現場。
(三)應立即報警處理,不得逕自離開現場,以避免對方檢舉肇事逃逸。

【如何處理肇事逃逸事故?】
(一)遇肇事逃逸事故,應保持現場跡證,並立即報警處理。
(二)應找尋目擊者及設法提供肇事車號、車種、顏色、特徵及逃逸方向等資料,以利警方偵辦。

【如何報案?】
(一)發生事故最簡單、快速的報案方法就是立即撥「一一○」警察局報案專線報案。
(二)報案時應說明事故發生地點、時間、車號、車種、傷亡情形及報案人姓名等資料。
(三)報案後應在現場原地靜候處理人員抵達現場。
(四)當事人親自報案,並接受警方處理,屬「自首」行為,負刑事責任者可依法減刑。

【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一)警方處理人員到場前:
1、請心平氣和與對造當事人協商處理事宜,切勿動氣爭執或動粗衍生事端,徒增困擾。
2、確認事故當事人,避免對造頂替冒充,逃避責任。
3、送傷者就醫,如無他車可用,必須使用肇事車輛時,應先標記車輛位置,再行移動。
4、盡可能以相機將現場概況、地面痕跡、散落物、肇事車輛車損 情形及傷亡者受傷情形攝影存證。
5、設法找尋目擊證人,協助釐清案情。
(二)警方人員處理中:
1、配合處理程序,說明事故發生經過。
2、現場重要跡證如煞車痕、刮地痕等,應請處理人員注意蒐證及攝影存證。
3、現場草圖及筆錄簽章前應仔細閱讀,如有錯誤、遺漏,可請處理人員補正。
4、注意本身言詞態度,切勿與對造當事人或處理人員口角爭執。
(三)警方人員處理完畢後:
1、當事人可於事故發生後一個月,在辦公時間內主動前往交通警察大隊聯合服務中心(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一號一樓)查詢肇事原因。
2、當事人或家屬可向交通警察大隊聯合服務中心申請開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肇事原因分析研判表」及申請現場圖影本等資料。

二、肇事責任處理篇 ↓

【如何處理刑事責任?】
(一)事故有人受傷,當事人無法和解,請於事故發生六個月內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刑事組或地方法院提出告訴,超過法定六個月告訴期限,將喪失權益。
(二)事故有人死亡,因屬非告訴乃論案件,檢察官將依法提起公訴,當事人應等候地方法院通知處理。

【如何處理民事責任?】
(一)民事求償當事人應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事故發生地或對造當事人住居所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訴請審理。民事賠償請求時效自事故發生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應特別注意。
(二)民事賠償案件屬告訴乃論「不告不理」,警方不會主動通知催辦,應自行依前項規定辦理,另警方處理人員依規定不得主動參與民事和解,亦不得以扣留證照、車輛或任何不當手段促使和解成立。

【如何處理行政責任?】
(一)當事人於事故現場如果證照被代保管,請於一個月後持代保管物件臨時收據,逕洽處理單位(如台北市肇事案件可向交通警察大隊聯合服務中心),若無違規事實,可換回個人證照;若有違規事實,請持違規通知單,逕向應到案處所接受裁罰。
(二)當事人在證照代保管期限三十日內,仍准持有人憑代保管物件臨時收據行駛。

三、異議處理篇 ↓

【如何申請肇事原因鑑定?】
(一)對於交通警察大隊肇事原因研判分析持有異議,因關係個人刑、民事責任問題,可在事故發生六個月內逕向管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委員會申請鑑定;已進入司法程序案件,當事人或家屬應於訴訟中請法院囑託鑑定。
(二)當事人對前項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書翌日起十五日內敘明理由,向管轄區「汽車肇事覆議鑑定委員會」申請覆議;由司法機關囑託鑑定者,當事人應以訴狀向原審理之法院陳請囑託覆議鑑定。
(三)當事人對前項覆議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應自行舉證具狀陳明,請法院審理時參考。

【如何進行違規申訴?】
(一)1.對於警方所舉發違規事實如有不服,請於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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