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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理使用範圍 下載MP3、影印五份以下 不罰!
-- 大學校園影印書籍 小心違反著作權法
文/周淑惠  攝影/周淑惠   【2003/10/8】友善列印
同學無論是至圖書館影印或交由影印店代印,都應尊重原著作人之智慧財產權,知識有價,合法使用,保護自己也尊重他人。
每年學期一開始,正是校園大量非法影印書籍的高峰期,同學們最關心的莫過於影印中文或原文書是否就算觸犯著作權法?深究其內涵,著作權法,意在保護著作人之智慧財產權,同學們應給予尊重,先獲得授權再利用他人著作,就一定不會有事。

著作權法已六月進行修正,新法將意圖營利而重製光碟或以侵害智財權為常業者改列為非告訴乃論,除大幅提高侵權者罰金及刑期外,也增訂海關得主動查扣、沒入之規定。但對非意圖營利而散佈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散佈份數在五份以下,或價值在三萬元以下者並不違法,因此學生上網下載MP3檔案,或影印圖書只要符合這個原則,並不會遭處罰。

每年學期一開始,正是校園大量非法影印書籍的高峰期,而全省各地檢察署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通令下,也分別在各校園周邊影印店展開取締非法影印。負責這項搜索行動的檢察官表示,取締對象以非法從事中文、外文書籍影印,違反著作權法的業者為主。
學生影印書籍是重製他人著作的行為,除非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原則上應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否則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應負民事賠償責任。

至於刑責部分,依92年6月頒定之新法第九十一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關於學生對於學校用書的合理使用空間,主要在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該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由於著作種類繁多,所以法律上無法規定影印多少才是「在合理範圍內」。

許多圖書館都在影印機旁標示「列印書籍時不可超過三分之一」以提醒讀者勿觸法,其實此「三分之一」標準並非法定合理使用標準,祇能說是圖書館業界間的通說。其實,某些影印行為縱使印四分之一,也是違法,所以是否合理使用,必須個案判斷,無法一概而論。

在下列情形下可合法取得教科書內容的方式是透過圖書館,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學生可以依此規定請求圖書館在合理範圍內影印教科書之一部分給讀者供個人研究。

至於大學用書昂貴或不易取得之問題,各方仍有努力的空間,畢竟大學是國家教育最高學府,校園內不法利用著作之情形不應再坐視其泛濫,成為最不好的示範。如何保護著作人權益,同時讓知識可以方便流通,是著作權法立法之終極目標。

同時,記者也針對同學最關切的問題特別請教智慧財產權專家 章忠信老師:
就學生而言(非意圖營利)對於中文或原文書究竟是印多少,才不算觸犯著作權法?

法律上無法規定影印多少才是「在合理範圍內」。應特別注意的是,祇要有營利意圖,不管重製幾份,金額多少,都會有刑事責任。

至於非意圖營利方面,其重製行為是否違法,應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認定為合理使用,則即使超過五份或新臺幣三萬元亦不違法,沒有民事責任及刑事處罰;反之,若僅重製一件著作之一部分,或金額不足新臺幣三萬元,惟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認定不屬合理使用,仍是構成違法,應負民事責任。

非營利意圖,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才會有刑事責任,但民事責任仍不能免,所以不要以為祇要不超過五份就是可以的。

總之,獲得授權再利用他人著作,就一定不會有事,否則,心存僥倖算來算去,不管著作權人或法官是誰算錯了,倒霉的還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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