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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祥蔚:讓人人都享有傳播權 社會就能更完善
文/高苹珊     【2004/6/5】友善列印
大傳系助理教授賴祥蔚談「資訊社會的傳播權」。
為期兩天的「數位傳播─創新與發展」國際學術研討會,4日在大夏館校區第三場研討發表上,大傳系助理教授賴祥蔚的「資訊社會的傳播權」論文中,透過傳統言論自由回溯傳播權,他以權利立論為基礎,透過哲學脈絡的論述,並審視近代國內外對傳播權的解釋,提出他的見解。

賴祥蔚指出,人是社群動物,必須透過傳播與他人互動,才能進一步認識受到社會所形塑的自我。同時,社會的組成也受到人與人藉由傳播來討論的影響;前一面向涉及了自我人格的完善,後一面向則涉及了社會的完善,想要避免傳播過程受到扭曲,進而尋求自我人格與社會的完善,唯有人人都享有傳播權。

賴祥蔚指出,傳播是人類社會賴以構成的仲介,無傳播即無社會,在資訊社會之中,人人都置身於各種大眾傳播媒體所傳布的資訊中,這些資訊內容對於社群與個人都造成長遠的影響,因此不可不慎,必須及早重新思考人類在傳播方面應有的權利。
  
傳統的言論自由乃受限於自由主義個人主義的權利立論基礎,已不足以應付資訊社會之所需。賴祥蔚嘗試從社群主義之立論基礎提出主張,針對傳播權,理想的立論基礎是因傳播對於個體自我與社會結構都具有重大影響。

此外,教育部在二○○二年所發表的《媒體素養教育政策白皮書》中已經提到:「具體而言,公民有六種基本的傳播權利:知的權利、傳布消息的權利、討論時政的權利、保護個人隱私的權利、個人積極地接近與使用媒體的社會權利,以及接受媒體素養教育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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