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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假」能想不能請 政府鼓勵生育需了解婦女煩惱
文/蔡玉芳     【2004/6/18】友善列印
政府鼓勵婦女生育,卻有有職業婦女依法請育嬰假後反遭公司資遣,想要好好地生個小孩,真的要考慮很多。
台灣婦女生育率全球倒數第二,將帶來人口結構的改變,因而影響國家的生產力及競爭力。目前政府相關單位開始大聲疾呼,藉著許多利多的消息想吸引年輕的「頂客族」多生幾個小孩。然而隨之發現有職業婦女依法請育嬰假後反遭公司資遣,政府想鼓勵生育的美意與社會上既存的事實似乎有一大段差距,婦女於生育與工作間的取捨亦有一番掙扎。

「育嬰假」由行政院在九十一年「三八婦女節」,頒布「兩性工作平等法」中實施。至今兩年來卻產生許多疑慮,因為請育嬰假同時還得擔心會被以種種理由解雇。像安麗公司就以「業務性質改變」、「已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為由,資遣一名請育嬰假的女性員工,引起婦女及勞工團體為之打抱不平。

現代社會多屬雙薪家庭,加上不生小孩的理由愈來愈多,想要鼓勵「增產報國」恐怕非一蹴可幾。除了擔心育嬰假請完能不能回到工作崗位,也有人擔心請假太久無法接應原來的工作。何況不是順利復職後就高枕無憂,許多夫妻煩惱著孩子成長中所需的花費、成長可能面臨的教育問題,以及社會環境的變化,都讓這些「頂客族」望之卻步。

文大當然也有育嬰假,依「中國文化大學教職員工育嬰期間留職停薪辦法」指出,教職員工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育嬰留職停薪,每次生產得申請一次,任職期間申請次數不得超過二次。教職員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若學校因系所調整或減班、停招而須裁減人員者,或是學校依法變更組織,致業務性質變更、緊縮,而須裁減人員者,可能就無法復職;但學校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規定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看來台灣婦女想要好好地生個小孩,果然要考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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