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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立法反制垃圾郵件
文/吳曉珊     【2004/6/25】友善列印
亂發垃圾郵件,小心吃上官司又賠錢!
你有每天上網收信的習慣嗎?答案如果是肯定的,想必多少都有被垃圾郵件騷擾過的經驗吧!不過才兩天沒收信,信箱一打開,成千上百封的mail,看得你頭昏眼花,而其中廣告連鎖信就佔了一半以上,令人為之氣結。對於這些惡意郵件,政府都將一一訂定刑責!

近期,交通部正在草擬「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該草案明訂,未來發信人發送商業電子郵件,必須於郵件主旨加註「商業」、「廣告」、或「ADV」等標示。並附上完整、正確的主旨訊息、發信人身分以及郵件地址。最重要的是,發信人必須具備可供收信人選擇「不再接受」來自同一發信人或廣告主同類郵件的機制,以確保收信人的權利。

交通部郵電司表示,若發信人或廣告主違反「濫發電子郵件管理條例」的規定,造成收件人實際損害,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此外,行政院通訊傳播委員會也正與相關ISP業者進行協調,打算建置全國性拒絕商業電子郵件位址資料庫,好有效解決電子郵件濫發的問題。

草案中也分別針對收信人造成損害,提出賠償請求以及發信人訂出了賠償額度以及刑責。其中,受害人如果無法證明實際損害,每一封商業電子郵件可以請求五百到兩千元的賠償,也可以循團體訴訟程序求償。至於目前常見,採用匿名方式大量傳送電子郵件,草案中訂出的刑責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二十萬以下的罰金。如果是以此為業的「常業犯」,最重可以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也提高到一百萬!

對此,如PC Home、Yahoo奇摩等網路業者雖然持正面的肯定態度,但垃圾郵件該如何定義,才不會使不知情的網友觸法?再者,發送者多為匿名,而且也有可能透過國外伺服器發送。屆時,政府是否有足夠人力,找到發送者處罰,仍有待未來的觀察與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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