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 報警處理為上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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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三的呂同學前陣子發生車禍,目前還在修養復原中,還好傷勢沒有嚴重影響到期末考,但是與肇事者之間的糾紛仍擺平不了。原因是事發當天他天真地以為私下和解就好,也不懂得及時請人通知警察,如今對方反悔了口頭上承諾的和解條件,又仗著當初沒找警察,沒做筆錄,一副不怕你告的樣子,呂同學才開始四處詢問怎麼辦。而最有可能的結果是「不經一事,不長一智,」人平安又學到寶貴經驗罷了。 其實發生車禍時,以最好的情況來說是雙方意識都清醒,並且即刻報案處理。為了釐清雙方肇事責任,避免各說各話的糾紛,加上車禍現場跡證易消失變質,及時報警是必須的。呂同學事發時雖無隨行者,但對方起初還算有良知,除了把受傷的他移至安全處,還送他去醫院,並且留下姓名及連絡資料,雙方甚至為怕麻煩進而希望私下和解,只是沒想到人說的話這麼不可靠。 據了解,車禍賠償之責任歸屬,依目前法律,以「過失主義」為原則,及駕駛人對車禍之發生須有「故意」或「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才有法律上之賠償責任,法院係依民法侵權行為「得請求賠償項目」判定,再按過失比例原則,認定賠償金額。民法侵權行為「得請求賠償項目」中的傷害事故部分包括:醫療費用、增加生活上需要的損害賠償、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賠償、停業的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的損害賠償。 關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方面(包括機車),車禍被害人使用之車輛未投保本保險者,被害人可直接向各加害人被保險汽車之保險公司,提出連帶給付保險金之請求。呂同學表示,從學校教官及法律系老師那裡才知道這些,現在對方不願負擔醫療費用,原本執意要採法律途徑告他,事後才明白因為證據薄弱,而光是開庭又比當初要求的醫療費貴,當初如果懂得這方面的常識就好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