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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修正後 經濟部、教育部特別呼籲學生與業者勿觸法
文/周淑惠 整理報導 攝影/周淑惠 2003/10/31列印
智慧財產局特別呼籲,著作權法修正後,大專院校學生影印他人書籍時,仍應於合理範圍內始得為之。但由於合理範圍無單一標準認定,故同學影印書籍整本或大部分,就已經構成侵權,若影印份數未超過五份,或侵害市價計算不超過新台幣三萬元者,雖然沒有刑事責任,但應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若是超過五份或市價超過新台幣三萬元,除了民事賠償責任外,還有刑事責任。師長同學應注意法律的適用性,以免誤觸法網。
新著作權法已於今(92)年七月十一日生效施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今年十月特地發佈新聞稿給各大專院校及各縣市教育單位,就新著作權法有關影印書籍之法律效果說明案,轉告學校師生注意。

依著作權法規定,影印他人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若無,即可能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

而新著作權法對於不符合理使用而侵害重製權的處罰規定,區分為兩種型態:
一、有營利意圖,而侵害重製權:不問侵害情節如何,都有刑責。
二、無營利意圖,而侵害重製權:需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台幣三萬元者,除了民事賠償責任之外,還有刑事處罰。易言之,設有「超過五份」、「超過三萬元」的刑事責任門檻。

因此,利用人如果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自然可以在合理範圍內,影印國內外的各類書籍內容。但由於著作種類繁多,所以法律上無法規定影印多少才是「在合理範圍內」。但若是影印整本書籍或大部分時,則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雖然消費者無營利意圖,但影印份數超過五份或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台幣三萬元者,除了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外,還需負擔刑事責任。

如影印份數未超過五份,或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不超過新台幣三萬元者,雖然沒有刑事責任,但本質上仍是侵權行為,依法仍應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就影印店而言,影印店從事代客影印的行為,如客人委託影印的範圍合於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合理使用,影印店自然亦無侵害重製罪的問題。但當客人委託影印的範圍超出合理使用範圍時,因影印店代客影印本質上為營利行為,本即具有營利的意圖,所以無論客人委託影印的份數究竟為幾份,金額究竟為多少,影印店已構成營利的意圖而侵害重製權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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