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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文大教職員行政效率 人事室舉辦「行政程序法」專題講座
文/林毓珊、江靜枝 攝影/顏維徹 2003/11/21列印
為凝聚共識及提高行政績效,20、21兩日上午十時,文大特別於曉峰紀念館2樓國際會議中心舉辦「行政程序法」專題講座,由本校法律系助理教授謝榮堂及劉建宏老師主講,參訓人員包括本校學術單位助教、職員及行政單位一、二級主管及職員等。
一、謝榮堂講座

20日的「行政程序法」講座由法律系謝榮堂教授主講,謝教授此次的演講共分為六大部分:法位階理論說明、法制國原則、行政程序法的適用、關於學生的權利爭議、關於教師升等的權利爭議及碩士博士論文口試所衍生的相關問題。這六大部分和校內行政人員工作息息相關,因此特別提出說明與解釋,會後並有在場參訓人員發問時間,現場互動熱絡。

在法位階理論部分,謝教授說明:「學校行政程序屬在憲法、法律下的行政命令或單行規章,行政人員或校內人員在引用或制定校內規章時,應注意是否有法律依據。」謝教授強調:「了解行程程序法的好處可以使行政人員避免做出錯誤的行政決策、沒有行政瑕疵並達到自我保護的效果」。因此,了解行政程序法可以讓行政人員做出正確的行政決策。謝教授也說明:「若依法錯誤造成行政決策失誤,而使當事人有所損失時有兩種處理方法,其一為恢復原狀,另外就是必須損害賠償。」

另外,謝教授也特別說明比例原則問題,所謂比例原則是一個廣泛概念,本身包含三各次概念,即妥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俠義比例原則。謝教授說:「簡單通俗地說,為了達到行政目的,必須採用有效的方法,但不要造成太大的傷害,但也不能不痛不癢,即不要用大炮打小鳥、鳥槍打坦克。」隨後更強調平等權、平等原則、法律適用平等性及法律制定之平等等概念。

在有關學生的權利爭議方面,謝教授也提出幾點說明,首先,有關學生考試後要求重閱卷部分,謝教授說明:「此部分必須從尊重教師學術自主和學生答題自由保障兩方面討論起,然而,若從法律層面看來,考試成績在閱卷委員評定後,除發現有顯著錯誤或違法情事,經依法程序處理者外,不應任意再行評閱,以尊重閱卷委員之判斷。」

最後的問答時間開放給所有參訓人員,針對行政上遇到的疑難雜症提出討論與分析。包括教務處、課指組、會計室及資訊中心的行政主管均提出問題及說明,現場討論熱烈。此次「行政程序法」課程講座不但能使行政人員更了解行政程序,也提供校內各處室公開的溝通管道。

二、劉建宏講座

21日的第二場講座邀請文大法學院助理教授劉建宏演講。講座主要內容著重在於行政人員在處理行政事務時,應該遵循行政程序法,以維護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權利。劉建宏為行政人員講授處理學校事務相關的行政程序法則,並且舉相關實例作為說明。

劉建宏以前陣子曾引起一時喧然大波的陸軍官校學生作弊案,遭學校開除學籍的新聞為例表示,陸軍官校學生作弊,原是受退學的處分,但提出申訴後,改處開除學籍,遭到更重的處分。其實這已違反行政程序法「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學生提出申訴本是求減輕處分,但卻反遭加重處分,這是裁量濫用的行為,行政機關在裁量時,是不宜作出違反法律目的或與事件無關的衡量。

劉建宏又舉例表示,當兩名學生同時考試作弊,情節相同,但受輕重不同處分。這樣的處分方式是違反行政程序法的「差別待遇原則」,因為若此事件是本質相同時,在不具實質理由的情況下,處分是不宜有輕重之分。

以行政法的比例原則,劉建宏引用「禁止用大砲趕麻雀」為例,其意思為當處理事件有多種辦法能達到同樣的目的時,行政人員應該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失最少的。行政人員教育訓練的目的在於培養行政人員在處理學生事務時,應注重學生的權益,不宜因不熟法規而忽略學生基本應有的權利。學校的行政人員應在這方面多注意,以提高校內處理行政事務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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