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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指導老師座談會邀專家談法律問題
文/吳美玉 攝影/陳楷為 2004/11/19列印
針對社團舉辦活動可能面對的法律問題,課指組18日特別在社團指導老師座談會中,邀請台灣師範大學公領所林安邦教授,以「社團指導老師法律兩三事」為題進行演講。他特別說明社團訂約及活動應注意之法律事項。會中也通過了「本校學生舉辦各項校外活動領隊規範與安全維護實施細則」,對即將開始的教育部社團評鑑活動,請老師們多多注意。
李天任校長特地前往致意,指學校對社團活動抱持鼓勵支持的態度,並對熱心指導社團老師們致十二萬分的謝意。李校長指出,現在學生得到訊息的方式大多得自電視或網路,由此可見網路傳播重要性。現在學校不架設Cable線是因為怕學生更加沈迷於電視裡,不再花時間於功課與社團活動上。現在社團最大的問題是經費及人手之不足,目前學校仍保有一百六十多個社團,但是已不如往年盛況,張創辦人也提過說社團和圖書館是學校兩大生命線,所以仍會鼓勵學生致力於社團活動。

林教授說,生活當中都是法律,像罵人三字經也必須負罰鍰責任,所以不能等閒視之。林教授接下來從契約之認識與訂立談起,契約就是要約+承諾+意思合致。林教授強調,訂約是一種談判的過程,重要的課題是如何在談判中規避不必要的責任,而且能讓對方負起應負的責任。

學生社團屬於無權利能力社團,所以如有對外訂約,則全體社員皆負連帶責任,契約是採自由原則,但易生不平等的權利義務,而且契約自由是優於法律規定的,如果對簿公堂,沒有簽訂契約的部份,法律是不能採信的。

所以當廠商漫天開價,社長必須就地還價才行。網購法律上有保障,收到貨品七日內不滿意可退回。林教授說,定型化契約的特點多是企業、單方擬定、不特定多數人訂約,最常見像是銀行開戶、填保單,甚至買房子等都是,社團往往沒有能力去改變其契約內容,這時不在契約內容的部份就必須在訂約時就提出,否則對方可以不履行責任。林教授建議,訂約的原則,一要明確性的要求,不要抱有已口頭告知就可以的想法;二是使對方不敢違約,林教授提醒,最好訂有違約金條款,以免廠商違反或延誤活動計劃進行;三是注意使自己不要違約。

至於對校外活動安全的維護,林教授提到三點:一、法律責任,因為校外活動屬廣義教育活動,老師有負指導監督的責任;二、風險管理,將不熟悉且危險活動承辦交由專業單位及人員處理;還有辦理保險事宜;三、責任轉移,契約訂定要禁止對方免除減輕責任。

林教授提醒老師們,指導老師不要為了方便將橡皮圖章交給學生,建議還是自己看過才蓋章,因為貿然的結果是會產生法律責任的。善盡照顧注意義務才是最重要的。

會中並通過「本校學生舉辦各項校外活動領隊規範與安全維護實施細則」,在寒假時將會對社團辦公室硬體設備作汰舊換新的動作,以因應學校參加社團評鑑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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