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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大教育訓練座談會 提升行政人員的法律素養
文/趙承光 攝影/趙承光 2007/1/26列印
行政人員法律素養座談會今天(26日)上午10點半在曉峰國際會議廳舉辦,主講人為林柏杉學務長以及法律系謝榮堂老師,為文大的行政人員、院秘書及系所助教開設專門的法律素養講座。藉由風趣幽默的唱雙簧風格將原本嚴肅的法律相關議題轉為滿場笑聲連連,滿堂喝采之餘也讓各行政人員對於法律知識也受益不少。
講座以兩位主講人各做10分鐘的簡報,接著對話討論50分鐘的方式進行,主題設定有「學生與學校法律關係之探討」、「行政指導意義與效力」、「行政法及行政程序法於校務行政之適用問題」、「會計報帳」、「國家補助款與刑事問題探討」以及「學生參與校務方式:例如獎懲規則與請假規則之修訂定」等。

一開始,林柏杉學務長即大致講解一些關於法律的要素,重點在教導大家如何利用法律保障自己的權益。在談到「預防勝於治療」的主題中,學務長特別舉例說明,他表示,有一所學校在運動場上設了一座足球門,因為設計不良,導致有孩童玩耍時,足球門不甚倒下來壓死了孩童,歸咎責任就是在於校方沒有預先想到球門設計不良所帶來的嚴重後果,因而要負起賠償的責任。

另外,學務長也提到,依著作權法的規範,台灣電子資料庫目前在著作權上的定義還是依照有沒有人為電子資料庫的創意設計,作為著作權的定義;但現今歐盟將電子資料庫的保護法定義非常嚴謹,台灣在著作權上的整合還有提升的空間。

在講座中,還談到何謂「公然侮辱罪」,謝榮堂老師舉例說明時表示,有學生在部落格上發言罵老師、或是在考試的題目卷上寫辱罵老師的文字,剛好被老師看到氣到要提出告訴,但因不是在公開場合進行的污辱行為,因此不構成公然污辱罪。

在整場講座中最有意思的討論議題莫過於「司馬光條款」,意義為司馬光打破水缸後,如果水缸主人要求賠償,那司馬光是否可以要求被救的小孩代為賠償,引起大家熱烈的討論,接著又延伸討論到不久前玻璃娃娃摔死事件,對於助人有時候在法律上反而會造成對自己不利的論點,也引起一陣討論。

學務長及謝老師以一搭一唱的方式即興演出了這場精彩講座,接下來又進行關於學生和學校、老師之間的一些權利義務行為究竟是受到何種規範,有些其實在法律上站不住腳,可是在倫理道德觀念上卻還是得尊循的。謝老師說,課堂上不適合用民法,但是還是擁有一定的「社區標準」來規範倫理道德行為。

行政人員法律素養的教育訓練,最後以「人際相處的原則,有哪些原則與法律相通」做為結束,學務長以「誠實信用原則」、「鼓勵互助原則」、「公平交易原則」以及「平等對待原則」來解釋人際交往與法律間的共通性,證明其實法律正是建立在人性之上。

透過林柏杉學務長與法律系謝榮堂老師的以輕鬆幽默的方式演講,與會的文大行政人員對法律相關知識獲益匪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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